涵盖的服务
根据 EAA 第 2 条第 2 款,2025 年 6 月 28 日之后向消费者提供的以下服务在适用范围内:
- 电子通信服务(用于机器对机器通信的传输服务除外);
- 提供视听媒体服务接入的服务;
- 航空、巴士、铁路和水运客运服务的相关环节:网站、移动服务、电子票和电子票务服务、出行信息以及交互式自助终端;
- 面向消费者的银行服务;
- 电子书及专用软件;
- 电子商务服务:应消费者个别请求、通过网站和移动应用远程提供、旨在订立消费者合同的服务。
涵盖的产品
消费类通用计算机硬件及操作系统;支付终端;自动取款机、售票机、值机设备和交互式信息终端;用于电子通信和视听媒体服务的消费类终端设备;电子阅读器。
谁负有责任?
产品的制造商、授权代表、进口商和分销商,以及服务提供者。对网站而言,通常是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企业,而不是搭建网站的代理商或平台,尽管合同常会把相关工作转交给它们。
通常不在范围内
- 仅面向企业(B2B)的服务:服务规则针对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。
- 提供服务的微型企业:见微型企业豁免。
- 纯信息展示类网站,即不提供相关服务的网站(例如没有在线下单功能的宣传网站)。但请仔细核实,预订或合同表单可能改变这一判断。
- 公共部门机构适用另一部法律:《网络无障碍指令》(EU) 2016/2102。
位于欧盟以外?
EAA 适用于欧盟市场上的产品和服务。因此,位于欧盟以外但向欧盟消费者销售的企业也可能受到影响。
德国
在德国,适用范围由 BFSG 第 1 条规定,与指令保持一致。